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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名称登记进行规范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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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5 09: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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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构成以及“无行业”、使用“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功能进行了相应调整,有关情况如下:


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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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1、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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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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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 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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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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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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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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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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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1、企业设立登记时,不能申报或登记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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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的,在业名称变更,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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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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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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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


1、企业设立登记进行名称自主申报时,不能申报名称中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江苏省企业全链通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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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业名称变更,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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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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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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